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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莱芜市裕盛源商贸有限公司、陈焕长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莱芜市裕盛源商贸有限公司,陈焕长,朱翠云,莱芜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3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法定代表人许在敏,行长。被执行人莱芜市裕盛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焕长,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焕长。被执行人朱翠云。被执行人莱芜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已将债权转让与曹乃秀所有,曹乃秀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莱城执字第23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 斌执行员 陈 峰执行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卞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