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7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甘雨及与郭根信红砖提货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雨及,郭根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7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甘雨及,男,194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樊城区太平店。被执行人:郭根信,男,195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樊城区太平店镇。本院在执行甘雨及与郭根信红砖提货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根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3)樊太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马宏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