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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7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甘雨及与郭根信红砖提货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雨及,郭根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7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甘雨及,男,194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樊城区太平店。被执行人:郭根信,男,195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樊城区太平店镇。本院在执行甘雨及与郭根信红砖提货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根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3)樊太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马宏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