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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志新与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新,王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56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新,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王婷婷,女,1986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王志新与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6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