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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6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安通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教育科学技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安通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教育科学技术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6民初493号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安通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前堡新村1-4号。法定代表人:张文秀,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友,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教育科学技术局,地址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政务中心九楼。负责人:徐志鹏,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世余,系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安通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教育科学技术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文秀及委托代理人徐建友、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世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安通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剩余的工程款702136.95元;2.处理借款形式支付的工程款的手续。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因宣化住宅公司无力完成其所承揽的下花园区后堡小学新建工程中的附属工程。经区政府、工程发包方、工程承包方和原告共同协商达成了由原告完成石砌挡土墙、围墙、护栏、大门、台阶、土方挖运、平整操场等工程,要求按设计图纸施工,采取原告先行垫付资金,区政府逐步支付工程款,一切手续挂靠宣化住宅公司。工程竣工后,经过验收、决算审计等,确定工程造价为2102136.95元。已支付工程款1400000元,其中宣化住宅公司转付400000元,后以宣化住宅公司名义开票500000元,采取借款形式支付500000元。尚有702136.95元未支付。被告认为:在付款程序上存在瑕疵,直接支付原告与当时挂靠宣化住宅公司手续不符,所以无法继续支付工程款。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教育科学技术局对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与被告没有任何书面协议,如有口头协议,需要原告举证。经审理查明:下花园后堡小学新校区建设,由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化住宅公司)承建,于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主体工程竣工完成。就该工程的配套工程,下花园区教育局基建办公室与宣化住宅公司于2011年4月8日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因宣化住宅公司内部原因,其法人代表找下花园区主管领导并与下花园区教育局基建办公室领导一起协商在下花园区找有能力完成的施工队来完成,遂找到原告经协商将石砌挡土墙、围墙、护栏、大门、台阶、土方挖运、平整操场等工程内容交于原告完成。宣化住宅公司、被告基建办、下花园区主管领导、原告(以下简称四方)商定,原告按设计图纸施工,采取由原告先行垫资,自负盈亏,自行管理,一切手续挂靠在宣化住宅公司,在下花园区教育局付款后,由宣化住宅公司负责转账。原告在接到工程后,组织人员施工,按期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经决算审计等程序,确认工程造价为2102136.95元,已支付工程款1400000元,其中以宣化住宅公司转付400000元,以宣化住宅公司名义开票500000元,采取借支形式支付500000元。剩余702136.95元未付。被告认为给付工程款程序上存在瑕疵,直接支付原告与当时挂靠宣化住宅公司手续不符,宣化住宅公司又无法联系,故不同意直接给付。上述所确认的事实,有区长办公会议纪要(2016)3号,证明原告系实际施工人,现有工程款未付,要求相关部分组织调查。有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局等部门的联合调查报告及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证明原告系实际施工人,未与宣化住宅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双方存在挂靠有关系,被告方以宣化区住宅公司转付和借付方式,支付工程款1400000元,尚欠702136.95元未付,有下花园区教育局基建办公室与宣化住宅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证明工程量、工程期限等。有原副区长闫海斌,原发包方管理人王树成的证明材料,证明四方的协商过程。有建筑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定案表,室外工程造价决算明细表等决算总计2102136.95元,有室外工程款交付明细表及往来账目记账凭证,证明被告方经宣化住宅公司转付原告方400000元,以宣化住宅公司名义开票领取500000元,以借支方式付款500000元,共计付款1400000元,尚欠702136.95元。根据上列证据足以认定本院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区长办公室会议纪要作出的调查报告及相关人员的证言均证明原告系实际施工人与宣化住宅公司间存在挂靠关系。原告借用宣化住宅公司的名义和账户,但宣化住宅公司不提供资金,不参与施工管理等;被告将原告所施工的工程项目、造价、资金往来单独列项,并标明原告与宣化住宅公司系挂靠关系等事实,具有挂靠关系的特征。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就具体内容达成了口头协议,故双方的挂靠关系成立。原告根据四方口头协议完成了石砌挡土墙、围墙、护栏、大门、台阶、土方挖运、平整操场等工程,是被告与宣化住宅公司达成补充协议中的部分工程,已成为实际是工人,其施工内容经验收质量合格。原告与宣化住宅公司的挂靠四方口头协议违反了合同法、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协议。但是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的工程款702136.95元,予以支持。原告提出一并处理以借款方式给付的500000元的后继手续请求,本院认为,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也是一种给付方法,且原告方已实际占有,双方应依照相关税法及财务管理法规履行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完善给付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教育科学技术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安通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02136.95元。案件受理费10820元,由被告下花园区教育科学技术局负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智燕林代理审判员  熊寄鸥人民陪审员  王瑞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亚男本案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暂行意见》第4条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