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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鲁强与鲁艳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强,鲁艳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民初2159号原告鲁强,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孟兆洋,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鲁艳军,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原告鲁强诉被告鲁艳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河日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强的委托代理人孟兆洋、被告鲁艳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强诉称,2015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一处房屋以3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过户并交付给原告后,应将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原告名下,同时,原告将全部的房款交付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枚收据。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房屋,但被告一直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于2015年1月27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同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鲁艳军辩称,因为售楼处一直没有给我办手续,只给我办了网签,房产证一直没给办理,所以无法协助给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我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原告鲁强(乙方)与被告鲁艳军(甲方)于2015年1月27日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半山半岛六期未来水世界2#12A02(建筑面积为107.38平方米)的房屋以三百八十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约定购房款三百八十万元用来抵顶赤峰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孟兆洋的个人借款,房屋交付给乙方后将该房屋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地为巴林右旗大板镇,约定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巴林右旗人民法院管辖。同日,被告鲁艳军为原告鲁强出具了三百八十万房屋顶账款的收据,但该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房屋转让协议、收据、财务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艳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协助原告鲁强办理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半山半岛六期未来水世界2#12A02(建筑面积为107.38平方米)房屋的产权过户所需相关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该收取的50元及保全费30元,由被告鲁艳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河 日 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乌日柴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