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6执10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厦门厦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英伟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厦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英伟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0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厦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新丰路178号五楼501室。法定代表人吴凯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一鸣、黄红蔚,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英伟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寨社区田寨北路29号六楼A区。法定代表人乔保聪。本院在执行厦门厦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英伟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货款1070550元及违约金,未受偿。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