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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3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于波与呼格吉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波,呼格吉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3111-1号申请人:于波,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呼格吉乐,男,蒙古族,牧民。申请人于波与呼格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7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呼格吉乐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德社的存款(账号:)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勾  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拉木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