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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财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秦某某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秦某某,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财保175号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53年04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秦某某,女,汉族,1970年0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冉某某,男,汉族,1967年0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陈某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秦某某、冉某某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申请人陈某某以其所有并位于重庆市南岸区X路X号X幢X单元X号房屋,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本烈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秦某某、冉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