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88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雷州市雷湖彩印有限公司与广东海康兽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州市雷湖彩印有限公司,广东海康兽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2执83号申请执行人雷州市雷湖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雷州市。法定代表人吕怀清,经理。被执行人广东海康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雷州市。法定代表人洪真。申请执行人雷州市雷湖彩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海康兽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湛雷法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海康兽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雷州市雷湖彩印有限公司货款133985.60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有关部门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广东海康兽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广东海康兽药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82执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怡成审判员  罗 俊审判员  周文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景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