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390李金弟与宋早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弟,宋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弟,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执行人宋早国,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重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员岳增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