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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艳阳与吴洪涛、张丽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阳,吴洪涛,张立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张艳阳。被执行人:吴洪涛。被执行人:张立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阳与被执行人吴洪涛、张丽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洪涛、张立衔给付申请执行人6万元人民币,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李 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