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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贾学启与张留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学启,张留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407号原告贾学启,男,194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张留勤,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学启诉被告张留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学启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学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贾学启承担。审判员 范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为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