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6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杨海波与黄建中、张掖市海峰机电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波,黄建中,张掖市海峰机电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原始文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6713号原告:杨海波,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自由职业,住山丹县东乐乡五墩村四社**号。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75********。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东,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中,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自由职业,住张掖市甘州区润泽庭院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76********。被告:张掖市海峰机电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527719-0。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金张掖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海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元,系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海波与被告黄建中、张掖市海峰机电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海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0元,退还原告杨海波。审判员 袁晓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