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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6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与上海汉姆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上海汉姆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60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王志亮,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汉姆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710号原告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汉姆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汉姆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了人民币10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向上海工苑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浦东新区顾曹路XXX号经营宾馆客房,因长期拖欠租金,上海工苑大酒店有限公司已向本院起诉被执行人,诉讼标的为422万余元。另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汽车、股票、房地产、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7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毅审判员 龚德华安文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