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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91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坎墩支行、宁波博今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坎墩支行,宁波博今机械有限公司,丁开仙,袁爱珠,慈溪市方园齿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91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坎墩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坎胜公路522号。代表人:周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博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大牌头村。法定代表人:丁开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丁开仙,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袁爱珠,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方园齿轮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大牌头村。代表人:袁爱珠,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27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7日,依法委托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丁开仙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庵东镇七二三大街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慈国用(2001)字第0400**号;房产证号:05××21],2016年9月13日,金燠杭(公民身份证号码:)以2010000元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丁开仙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庵东镇七二三大街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慈国用(2001)字第0400**号;房产证号:05××21]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金燠杭(公民身份证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给金燠杭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金燠杭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文君(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