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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凌民初字第17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安丘市大龙食品有限公司与安丘市新安街道桥北头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丘市大龙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市新安街道桥北头居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凌民初字第1761号之二原告:安丘市大龙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安丘市新安街道桥北头居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对山东柠檬生活有限公司的债权46000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停止支付被告安丘市新安街道桥北头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费46000元。冻结期间为12个月,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原告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海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