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民初1232号原告陈某,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李某1,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00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不久后同居生活。××××年××月10生育女孩李某2。××××年××月××日双方在雷州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尚未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由于婚前缺乏对被告的了解,原告婚后才发现被告有吸毒恶习。原告经常苦口婆心地劝被告戒毒,但被告屡教不改。2004年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二年。被告之后又多次吸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雷州市公安局东里派出所的信息资料可证明被告多次吸毒屡教不改的事实。被告吸毒屡教不改,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从2010年农历2月起外出打工,一直未回家与被告生活,夫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2015年,原告曾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后来,为了有利孩子的成长,原告决定给被告最后一次重新改过的机会,向法院撤回起诉。但被告现在仍我行我素,对原告及孩子不闻不问,原、被告仍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自2010年农历2月至今,原、被告分居生活已长达6年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解除婚姻痛苦,故原告诉请法院:1、判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2、原、被告婚生女孩李某3,抚养费由被告自负。被告李某1缺席,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1于2000年3月经他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然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2。××××年××月××日双方到雷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8月29日,原告陈某以被告李某1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李某1缺席,本案未能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提交的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以及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本案的开庭笔录证明。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1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自由恋爱才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只要原、被告双方今后能够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和理解,学会宽容,那么其夫妻和好生活仍有希望。原告陈某称被告李某1有吸毒恶习,且夫妻分居生活多年,但原告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陈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提诉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