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波与被告向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向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3389号原告:陈波,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南部县。被告:向恒,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南部县。原告陈波与被告向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波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陈波负担。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博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