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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波与被告向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向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3389号原告:陈波,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南部县。被告:向恒,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南部县。原告陈波与被告向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波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陈波负担。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博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