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2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宇与吴绪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宇,吴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635号申请执行人陈宇被执行人吴绪光;吴冠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藤民初字第946号民事,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吴绪光;吴冠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绪光;吴冠庆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7153.61元,但被执行人吴绪光;吴冠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绪光;吴冠庆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廖英松书记员 李金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