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422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宇与吴绪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宇,吴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635号申请执行人陈宇被执行人吴绪光;吴冠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藤民初字第946号民事,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吴绪光;吴冠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绪光;吴冠庆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7153.61元,但被执行人吴绪光;吴冠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绪光;吴冠庆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廖英松书记员 李金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