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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01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刘小英诉甘孜州军分区、甘孜州军威装具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英,甘孜州军分区,甘孜州军威装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01民初134号原告:刘小英,女,汉族,1980年2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筠,康定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甘孜州军分区。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军分区司令。被告:甘孜州军威装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永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英诉被告甘孜州军分区、甘孜州军威装具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利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化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