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行申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孟祥君诉肇州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祥君,肇州县公安局,王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3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祥君,男,汉族,住肇州县。委托代理人匡景春,肇东市宋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孟凡中,男,汉族,住肇州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肇州县公安局,住所地肇州县肇州镇东环路。法定代表人张文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中,该局法制综合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金玉鑫,该局法制综合室民警。原审第三人王金成,男,汉族,住肇州县。再审申请人孟祥君因诉肇州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行终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孟祥君申请再审称:肇州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未对王金成是否受伤作伤情鉴定的情况下,认定其将王金成打伤认定事实不清。同时,王金成所陈述均为虚假陈述,原审判决对事发原因、事发地点及经过均认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肇州县公安局辩称: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孟祥君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孟祥君、王金成、刘丽华、郭英等人的询问笔录、肇州县人民医院的诊断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孟祥君、王金成发生冲突,孟祥君将王金成打伤的事实。肇州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对孟祥君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孟祥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孟祥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孟祥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鹏跃代理审判员  马鸿达代理审判员  任夫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