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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分公司与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埝尾头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分公司,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埝尾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419号申请人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分公司。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埝尾头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分公司与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埝尾头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埝尾头村民委员会的账户存款二十三万九千五百二十二元六角六分人民币,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