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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9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傅宗伟与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宗伟,詹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228号原告:傅宗伟,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詹萍,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傅宗伟诉被告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傅宗伟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宗伟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6325元,本院收取1665元,由原告傅宗伟负担。审判员  张天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剑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