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刑更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罪犯周志军故意伤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1998号罪犯周志军,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1日作出(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志军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9年8月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12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周志军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志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志军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27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雄审判员 汪克君审判员 何彦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