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饶益铭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益铭,杨卫展,杨卫锋,北京八方畅通科技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088号申请执行人饶益铭,男,2008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卫展,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卫锋,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八方畅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物流基地5号-043。法定代理人岳春环,总经理。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东翼9层901-908房间。负责人刘宝新,总经理。饶益铭与杨卫展、杨卫锋、北京八方畅通科技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少民初字第13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饶益铭医疗费、营养费共计一万元;二、被告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饶益铭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六千九百元;三、被告杨卫展、杨卫锋、北京八方畅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饶益铭营养费二千六百零七元四角八分;四、驳回原告饶益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四十六元,由原告饶益铭负担三百二十元(已交纳),被告杨卫展、杨卫锋、北京八方畅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四百二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司法鉴定费二千一百元,均由被告杨卫展、杨卫锋、北京八方畅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饶益铭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卫展、杨卫锋、北京八方畅通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未妥投。经查,杨卫展、杨卫锋、北京八方畅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等财产;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饶益铭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卫展、杨卫锋、北京八方畅通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饶益铭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20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渠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