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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成勋与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901号李成勋,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成勋与被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依法立案。申请执行标的13800元,申请执行费1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20日将被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在本院(2015)珲执字第615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1390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成勋(含:执行费10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901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勋与被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