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行审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与丁四川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丁四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302行审51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韩文方,所长。被执行人:丁四川,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皖宿埇运罚(2015)1500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在行政执法中对被执行人开办的驾驶员培训点进行检查,经查该培训点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及相关有效证明,违反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丁四川作出了皖宿埇运罚(2015)1500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5000元,尚欠15000元罚款至今没有缴纳。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又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皖宿埇运罚(2015)1500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申请执行的皖宿埇运罚(2015)1500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孙志强代理审判员 方 勇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解文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