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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象州县中虎岭林场与黄昌华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州县中虎岭林场,黄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象州县中虎岭林场,住所地:广西象州县水晶乡中虎岭林场。法定代表人:韦振辉。被执行人黄昌华。申请执行人象州县中虎岭林场与被执行人黄昌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昌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象州县中虎岭林场已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昌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黄昌华拒不履行其应尽法律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50日与象州县中虎岭林场员工勘察现场并协商执行方案,象州县中虎岭林场至今没有向本院答复执行意见,至本案在短时间内难以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桂1322执141号执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柳平审 判 员  陈瑞秋代理审判员  韦 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