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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执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南漳县鼎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漳县泰合麦面有限责任公司、刘洪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漳县鼎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南漳县泰合麦面有限责任公司,刘洪,李以兵,何香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漳县鼎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品,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漳县泰合麦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城关苗圃路23号付1号。法定代表人王仕铭,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洪,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以兵,公务员。被执行人何香菊,个体工商户。关于南漳县鼎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南漳县泰合麦面有限责任公司、刘洪、李以兵、何香菊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大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