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陈家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家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486号罪犯陈家四,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4日作出(2000)北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家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本院(1999)北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陈家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5日作出(2000)桂刑复字第2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2004年5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罪犯陈家四曾于2007年5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09年7月、2012年4月、2014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四年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以罪犯陈家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陈家四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家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自2014年7月起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2.0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缴纳了罚金。本院认为,罪犯陈家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缴纳罚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家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蒙佩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