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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恢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永康与谭荣华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康,谭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恢506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康,男,1979年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谭荣华,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永康与被执行人谭荣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6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还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3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仍拖欠被执行人16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二、如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未能按上述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据(2012)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69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以上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约束力,本案本次执行以双方和解解决,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自和解协议所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立兴审 判 员  苏志康代理审判员  梁柱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祁嘉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