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马海艳、田建中、包香梅、张敏、宝勒德、张水霞、娜日苏、解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账户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勒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2875号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在成,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申请人:宝勒德,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林业局职工。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马海艳、田建中、包香梅、张敏、宝勒德、张水霞、娜日苏、解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宝勒德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杭锦西街南侧(杭房权证产字第10**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宝勒德的个人工资账户;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杭锦西街南侧(杭房权证产字第10**号)的房屋。案件申请费2003元,已由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 美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敖特更图雅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