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崔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2刑初30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曾用名崔小军,农民,群众。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辩护人吴进春,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6)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烨彤、董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7日0时许,因手头拮据,被告人崔某经预谋后,将被害人梁某停放在燕郊开发区北方网城网吧门口的自行车轮胎放气致使其自行车不能使用,后于凌晨1时许,其尾随梁某推自行车沿苍头村村路走到离路口200米处位置,从梁某身后用左手捂住梁某的嘴,右手持刀,威胁梁某,抢走梁某三星手机一部,现金96.5元。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梁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被告人崔某未提出陈述和辩解意见,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请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崔某经预谋后,将被害人梁某停放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北方网城网吧门口的自行车轮胎放气致不能正常骑行。凌晨1时许,被告人崔某尾随推自行车前行的梁某至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苍头村,从被害人梁某身后用左手捂住梁某的嘴,右手持刀对梁某进行威胁,抢走梁某现金人民币96.5元及三星手机一部。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抢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抢劫所得钱款被其挥霍,三星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崔某的供述、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人郝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和照片、刀具1把、案发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被抢手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6年5月20日12时40分许,梁某电话报警称其于5月18日凌晨1时许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苍头村村路上被一名陌生男子持刀抢劫,现在燕郊开发区北方网城网吧内发现疑似该男子。三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警后在北方网城网吧将崔某传唤到案。经讯问,崔某对抢劫梁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抢三星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梁某。还查明,被告人崔某无违法犯罪记录。上述量刑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还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出的上述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崔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犯罪所得人民币96.5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梁运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莹代理审判员 郝 帅人民陪审员 孙振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1、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loz一loz入户抢劫的;loz二loz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loz三loz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loz四loz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loz五loz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loz六loz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loz七loz持枪抢劫的;loz八loz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2、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3、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6、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