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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通执字第06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雅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春茂,北京雅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通执字第06588号申请执行人任春茂,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北京雅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南三街38号3层310。法定代表人季长月,经理。本院在执行任春茂与北京雅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雅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北京雅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宝泉审 判 员  陈红彦代理审判员  崔鸿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米 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