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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章荣州与章仁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荣州,章仁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章荣州,男,193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三明市三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仙、詹萍萍,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仁深,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岩、邓倩,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荣州与被告章仁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荣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朝  晖代理审判员 邱  声  宜人民陪审员 邱  宝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仙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