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4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巩凯凯与王振、孟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凯凯,王振,孟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4979号原告:巩凯凯,男,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文,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孟丽娜(被告王振之妻),女,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了原告巩凯凯与被告王振、孟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