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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执恢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圣得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圣得威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执恢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圣得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得威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48441-8,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麒东路138号锦绣花园。法定代表人韩爱云,圣得威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宗长林,圣得威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苏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润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76790-7,住所地在江苏省句容市下蜀镇邹王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世震,银润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安全,银润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圣得威公司与被执行人银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汤商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银润公司欠圣得威公司货物价款3702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付清之日止),于2015年6月10号前付清。因银润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圣得威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润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圣得威公司支付案款120000元,就剩余债务的履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就债务的履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短期内无法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汤商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俊华执行员  严后信执行员  居发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