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董传民与刘君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传民,刘君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2073号原告:董传民,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玲。被告:刘君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传民与被告刘君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传民于2016年9月20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传民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传民撤回对被告刘君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传民负担。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