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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5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内蒙古巴彦淖尔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巴彦淖尔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富源热力公司),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泰房地产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5703号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富源热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志平,系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11720019-6。委托代理人寇曙仁。被告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泰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信,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富源热力公司与被告国泰房地产公司供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富源热力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付来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聂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