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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俊与被执行人汪红军、方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俊,汪红军,方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丁俊,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汪红军,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方海荣,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丁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红军、方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