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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杨红华与崔继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华,崔继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2200号原告:杨红华,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起(系原告之父)。被告:崔继才,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华与被告崔继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崔继才于2016年9月20日已经将欠款归还,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继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红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继才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红华撤回对被告崔继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红华负担。审判员  赵相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志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