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杨红华与崔继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华,崔继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2200号原告:杨红华,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起(系原告之父)。被告:崔继才,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华与被告崔继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崔继才于2016年9月20日已经将欠款归还,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继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红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继才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红华撤回对被告崔继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红华负担。审判员 赵相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志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