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朱明成、袁卫东与郑开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成,袁卫东,郑开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朱明成,男。申请执行人袁卫东,男。被执行人郑开雄,男。本院在执行朱明成、袁卫东与郑开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明成、袁卫东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 伟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