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舒仲友与湖北绿能鄂海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张士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仲友,湖北绿能鄂海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张士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02民初1836号原告:舒仲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楼。被告:湖北绿能鄂海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娜。被告:张士聪。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娜。原告舒仲友诉被告湖北绿能鄂海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公司”)、张士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仲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楼,被告绿能公司、张士聪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仲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北绿能鄂海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张士聪支付欠款4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4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4日,被告绿能公司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2.5%,利息月结。双方口头约定一年还清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只支付了5个月利息,余款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另查明,2015年1月8日,湖北鄂海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北绿能鄂海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绿能公司、张士聪承认原告舒仲友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2.5%利率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年利率24%。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绿能公司已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依法应予以抵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湖北绿能鄂海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张士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舒仲友偿还借款450000元及利息(以450000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原告舒仲友负担50元,被告湖北绿能鄂海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该款原告舒仲友已垫付,限被告湖北绿能鄂海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张士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舒仲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国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占 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