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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4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4204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建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4204号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屏淮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富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翠兰,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建平,男,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建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尤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