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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执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姚焕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姚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执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合公,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深海,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盖州市十字街镇鞍山峪村4号39,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诉讼理人:张晓龙,男,汉族,1989年7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中路151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姚焕勇。本院在执行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姚焕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垠审 判 员  刘应典代理审判员  张磊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业东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