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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3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顺生与钟美娇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311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生,钟美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3112号原告:李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委托代理人:何群,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美娇,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生诉被告钟美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顺生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顺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钟美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8元,减半交纳269元,由原告李顺生负担。审判员  郭焕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