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4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海信用社诉田洪、李丽华、张正芬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4454号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海信用社诉被告田洪、李丽华、张正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海信用社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洪、李丽华、张正芬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海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海信用社撤回对被告田洪、李丽华、张正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海信用社承担,退还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海信用社1150元。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海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