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3刑初3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于浙江省金华市,居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现押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6)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号牌为浙G×××××号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金华市义乌街与碧云路路口时与季某驾驶的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逃逸后,其继续驾驶车辆由西往东行驶至环城东路与宾虹东路交叉路口地段时,追尾黄某乙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接警后赶到的民警当场查获,遂带黄某甲至文荣医院抽血检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甲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47mg/100ml。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承担两起交通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黄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记录;现场照片;收条;证人黄某乙、季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经当庭举证、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二次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