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3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余济帮与广州市荔湾区时尚鑫都百货商场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367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帮,广州市荔湾区时尚某某百货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民初3678号原告:余某帮,住广东省乐昌市。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时尚某某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主要负责人:于某平。原告余某帮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时尚某某百货商场(以下简称时尚鑫都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帮到庭参加诉讼,时尚鑫都商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余某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时尚鑫都商场退还购物款4.5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2、立案和开庭的误工费和交通费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时尚鑫都商场承担。事实和理由:余某帮于2016年5月19日在时尚鑫都商场购买了1包某Q脆豆干麻辣味80g,金额为:4.5元,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18日,保质期为九个月。买后发现该涉案商品已超过保质期。时尚鑫都商场没有提出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余某帮在时尚鑫都商场购买“乐某Q脆豆干麻辣味80g”1包的事实,有购物小票、刷卡凭证及产品实物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18日,保质期为九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时尚鑫都商场销售不符合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余某帮要求退还货款4.5元并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退还货款之后,由于缺乏支付购货之对价,余某帮应将本案所购货品退还给时尚鑫都商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时尚某某百货商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余某帮货款4.5元;2、原告余某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时尚某某百货商场“乐聚Q脆豆干麻辣味80g”1包,如不能退还,应按4.5元折抵货款;3、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时尚某某百货商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余某帮1000元;4、驳回原告余某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某帮负担4元,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时尚某某百货商场负担2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伍燕燕古秋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