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5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宋建欣与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欣,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5928号原告:宋建欣,男,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庆全,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广福路广福小区广福商业中心委托代理人:李坤隆,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宋建欣诉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朱云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建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宋建欣撤回对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80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宋建欣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剩余190元退还原告宋建欣。审判员 褚 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筱燕 微信公众号“”